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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工作章程
类别:协会园地|协会文件  日期:2012-8-3  来源:  点击率:101304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英文译名“Gypsum Association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缩写为“GA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石膏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高校、工程应用及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本分会是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促进我国石膏建材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和行业间起相互沟通作用,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组织行业间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石膏建材行业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技术进展和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及时向政府领导部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反映本行业的问题和意见,并通过制定、贯彻行业标准、规范、行规、行约来加强行业管理。用法律手段反对不正当经营及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业间及行业内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逐步改变目前本行业企业小而多、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逐步协助一些大的骨干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创名牌企业及名牌产品,扩大其规模效益。自然淘汰一些技术落后与质量低劣的产品,使本行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培训、咨询、转让、交流等活动,加强技术情报、市场信息的沟通。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向及技术热点,使企业尽快掌握石膏建材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

(六)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对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和相关资料。

(八)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 在本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参加本分会所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 优先优惠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 对本分会工作做出批评、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的权利;

()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 执行本分会决议的义务;

()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 完成本分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 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自愿加入分会,并遵守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 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 向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回会员证。

()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日常办事机构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人事部审查后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理事单位可在从事石膏建材工作并热心分会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一人代表本单位成为分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理事调离其代表的理事单位后,即不再作为理事,新理事人选可由原理事单位临时补充推荐,待任期满后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驻京)、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如审批新会员、组织召开每年一度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分会理事长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人事部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理事会批准产生。

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人事部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分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秘书长为在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分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需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本届会员会费标准为:

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不少于8000/年;

理事单位会费不少于2000/年;

会员单位会费不少于800/年;

个人会员会费不少于300/年。

大学和地方省市相关行业协会,不论在分会担任何职务,会费均按照“会员单位”标准交纳。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一)分会统一使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票据。会费使用民政部印发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议费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发监制的收据;其它费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监制的发票。

(二)分会应在每年年末报告当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按照财务一支笔的原则,分会由专人负责签字报销发票。

(四)按年度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上交会费和管理费。上交会费为分会当年会费总收入的20%;上交管理费为分会当年除会费以外的总收入(税后)10%

(五)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签订的,须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分会开展活动,若隐含连带责任,也须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

(六)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本分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分会公章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分会各部和个人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公章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分会内设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上级协会围绕行业与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担调研组织工作。

(二)负责协会的宣传活动及协会主管刊物的管理。

(三)负责协会文件的制作。

(四)负责联系指导协调业务工作。

(五)负责协会发展会员,联系会员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归档及印章管理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报告活动情况。

1. 开展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的工作简讯、期刊、技术资料等须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

2. 按季度、年度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报送工作计划,按半年、年度报送工作总结。

3. 开展的重要活动,如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技术交流会、对外出访、对外交流、考察等,须事先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报告。

(七)上级部门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对协会会员进行标准、技术、管理方法、相关政策的培训。

(九)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为发挥国内石膏建材行业知名专家的作用,成立石膏建材分会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接受秘书处委托,负责为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提供发展规划问题的调研、负责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负责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负责对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协助企业组织产品宣传、参加相关展览会。

 

第七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石膏建材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再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2424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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