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对石膏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促进石膏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行业工作人员争先创优,形成学习先进、勇于创新的氛围,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以下简称石膏建材分会)特进行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由石膏建材分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由石膏建材分会公布。
二、评选名额
第四条 全国石膏行业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名额暂定为10名;具体名额可根据理事会意见增减。
三、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具备以下相关要求:
1.从事石膏建材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在石膏行业科研、生产、管理、产品推广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3. 坚持正确价值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研发、产品推广、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某方面或多方面有较突出的表现;
5. 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石膏行业相关的论文、专著,或拥有石膏行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6.积极参加石膏建材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石膏建材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评选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个人,要对照条件,填写申报书,由单位推荐或个人主动申报。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材料初审。
第八条 材料初审完毕后,协会秘书处报送协会评审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会同评审委员会对照条件和得分情况,排出先进个人,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理事会通过确定。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评。
第九条 被评为先进个人,由石膏建材分会授予“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在协会年会上通报表彰。
第十条 石膏建材分会将先进个人信息报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实事求是。申报人在撰写申报材料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先进个人申报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协会秘书处,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本评选活动不向任何参评人员及所在单位收取评审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8日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核准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