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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 (企业)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 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类别:新闻资讯|协会通知  日期:2016-8-5  来源:  点击率:59748  打印 关闭

 

中建材联新发201669

  

关于发布《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

(企业)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

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协会,联合会系统各专业协会,联合会各分会,各大企业集团:

当前,我国建材工业在经历了以满足基本需求为主的高速发展阶段之后,开始进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的新时期。实施“创新提升,超越引领”战略,实现由建材大国向建材强国迈进,不仅要致力创新提升建材传统产业,延长产业链,拓展应用领域,增加附加值,更要加快推进建材新兴产业发展,补短板、促转型,推进建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为此,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新兴产业发展纲要》,为加快推进建材新兴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园区和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有效解决建材新兴产业规模小、发展慢、缺乏领军企业等问题,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制定了《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和《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按照《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同时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示范园区和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协会,联合会系统各专业协会,联合会各分会,大企业集团按照《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组织本系统的推荐申报工作(申报表和申报相关材料要求见《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之附件。相关文件和表格电子版可登陆邮箱:jcxxcyb@sina.cn(密码jcxxcyb)下载)。申报和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8 31日。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

三、联系方式

1.联系人

张萌,电话:010-5781106515801319863

邮箱:zm@cbmf.org

王崇光,电话:010-5781106513311178787

 

2.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建材南配楼1217室,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新兴产业发展部;邮编:100831

 

附件:一.《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016614

 

 

 

 

 

 

 

 

                                         2016616日印发

附件一

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有效解决建材新兴产业规模小、发展慢等问题,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根据《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新兴产业发展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是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建材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集研发、孵化、生产、交易、培训、服务为一体,对建材新兴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的建材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区域。

第三条示范园区以提高建材新兴产业的产业化规模和促进产业聚集发展为目标,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发展高性能复合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建材节能环保产业、新型高端建材装备制造、新型墙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以及传统建材提升性能功能后延伸至其他工业领域的建材新兴产业。

第四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遵循严格条件、规范运作、公正考评、公开命名的原则,命名数量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战略要求,符合建材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园区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已形成一定的建材新兴产业规模,具有较好的区域和行业带动性,市场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

(四)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园区发展有保障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示范园区发展。

第六条示范园区的认定评价标准:

(一)产业聚集度:园区内现有建材新兴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个,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未来三年规划企业数量不少于20个,三年后规划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

(二)创新能力:园区内建材新兴产业企业的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园区有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产业化取得较显著的成效,对建材新兴产业的某一个重大门类具有公认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产业发展环境:当地政府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对建材新兴产业发展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充分的发展资金支持,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成立专门的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工作机构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新兴产业发展部,具体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检查、评估、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园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和省级地方建材协会或相关专业协会(分会)推荐,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申请(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第九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新兴产业发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的申报园区报请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经公示后批准认定。批准认定的示范园区,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授予“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第四章后续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示范园区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可获得中国建材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与项目培训,其主导项目列入建材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对其先进企业优先推荐行业荣誉评定。协助示范园区向政府部门争取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并为示范园区的发展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的信息。帮助示范园区引进项目和合作伙伴,协助对接社会资本,促进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示范园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专家对示范园区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园区继续认定的依据。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被取消示范园区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园区名称

 

批准部门及设立时间

 

地理

位置

 

管理机构

 

通讯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面积(平方公里)

 

现有园区企业总数(个)

 

规划企业总数(个)

 

201 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三年后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园区建材新兴产业主要企业和产品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情况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等认定:
(填是或否,如是,请另附材料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文字材料

 

一、园区概况

包括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地理位置、园区面积、机构设置,以及园区发展概况等。

二、园区建材新兴产业基本现状

包括园区企业总数、主导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技术装备水平、目前发展情况等。重点是建材新兴产业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规模等在国内外所处的地位。

三、园区未来发展规划

包括园区发展规划及中长期目标等。

 

 

 

 

 

 

 

 

 

 

附件二

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有效解决建材新兴产业规模小、缺乏领军企业等问题,加快推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根据《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新兴产业发展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从事高性能复合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建材节能环保产业、新型高端建材装备制造、新型墙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以及传统建材提升性能功能后延伸至其他工业领域的新兴建材产业,并在本产业领域技术水平领先、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一次,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新兴产业发展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股权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具有自主研发机构及固定研发人员数,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

第六条认定评价标准

    ()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建材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协会(分会)或大企业集团推荐,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

1《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

2.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有关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新兴产业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评价认定意见,并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后续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示范企业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可获得中国建材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与项目培训,其主导项目列入建材新兴产业名录,并通过优先推荐行业科技奖励、行业荣誉评定,以及协助向政府部门推荐项目立项和新产品推介,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方式对认定的示范企业给予支持。鼓励示范企业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并协助对接社会资本为示范企业项目投资和上市服务。

第十二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后评价,对评价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被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材新兴产业示范企业

申报书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企业类型

1.国有      2.合资      3.民营      4.其他

从业人数

大学本科以上人数

中级职称以上人数

201 年度

经济效益

资产总额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比201 年增长     %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上缴税金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比201 年增长    %

是否三年连续盈利是□否□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出口创汇总额

万美元

最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资金

万元

其中:201 年企业研发投入资金

万元

申请专利数

其中: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是否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1.省级  2.国家级

有关认定部门

 

银行信用等级

 

注:以上指标按上一年数据填写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字材料

 

 1.企业发展概况。

    2.企业在本产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竞争能力。

4.企业近期发展规划等。

点击下载:关于发布《建材新兴产业示范园区(企业)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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