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9361号公告,修正“应施检验石膏板商品的检验范围”,并自即日生效。修正对照表如下:
修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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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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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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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货品分类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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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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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分类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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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板【限检验 9mm以上之石膏板、装饰石膏板及防潮石膏板、12mm 以上之强化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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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11.00.0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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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石膏或以石膏为基本成分之混合材料制成之板、片、嵌板、瓦和类似品,未经装饰,仅以纸或纸板贴其表面或加强者(限检验石膏板【包括石膏板、装饰石膏板、防潮石膏板、粉刷基层石膏板、强化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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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11.00.0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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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检验规定: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仅供参考,属表列之石膏板如经海关认定非归属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仍属应施检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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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经标二字第10220019360号公告废止“吸音用开孔石膏板商品的应施进口/“国内”市场商品检验”,并自即日生效。原规定如下:
货品分类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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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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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11.00.0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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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石膏或以石膏为基本成分之混合材料制成之板、片、嵌板、瓦和类似品,未经装饰,仅以纸或纸板贴其表面或加强者(限检验吸音用开孔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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